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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是清朝一位较有作为的皇帝,他对消防治理也十分重视。在位期间,在朝中大臣和各省总督巡抚等关于火灾情况的奏折上作了批示并传谕军机大臣等,仅《中国火灾大典》收录的就达54次,为清朝10个皇帝中最多的。
乾隆登基之后,首先进一步加强了京城和皇宫的救火班。
乾隆六年(1741年),乾隆皇帝颁布圣旨:“复定八旗火班八处,每处满洲、蒙古、汉军旗更番轮值,以都统一人,参领二人,参领以下官八人,领倌八人,骁骑十二人。如遇旗界及接壤之地有不戒于火者,都统等即领值班官兵半数往救,其余官兵仍留该班处备用。”乾隆十年(1745年),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值火班之三旗部统内,如有别样执事差遣、患病、侍服,不能到班者,其余都统、副都统,如尚有三人,即照常值班。若只剩一二人,各该旗于正参领、或男以上世职官内,拣选贤能者一人值宿,仍将职名咨送兵部。”如此规定之后仍有官员怠情不遵守,于是,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他又规定,“八旗大臣内有应进火班并无兼职者,亦不常去,惟将各旗派出兵代替进班臂辖,不免怠惰。嗣后,凡值火班大臣等遇失火之事,带领官兵务须全去扑救,不得因循塞责,仍将职名报兵部严查。”
乾隆在严格救火班纪律的同时,也及时奖励消防有功人员。
乾隆二十年(1755年),福建巡抚因福州城中支河少水,遇有火灾多不可救,设法修复了福州城中易淤塞多年的七口古井,以作救火水源。巡抚将此事上奏朝廷,乾隆阅后即在奏折中指示:“嘉奖”。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北京地安门外失火,当地驻军奋力保护地安门,使地安门附近居民安然无恙。乾隆为了奖励参加此次救火的兵丁,特下旨:“地安门外旗火距地安门甚远,该步营兵丁尚能保护地安门,甚属勇往,普施恩所有保护地安门人员,每人再赏给银二两,以示鼓励。”
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消防治理,乾隆即位后,重申了雍正皇帝的有关规定,督促各地官员做好消防治理。
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乾隆颁布圣旨:“地方偶遇火灾,若平日救火器具完备,临时又着力抢护,原可早日扑灭,不至延烧多家。雍正六年钦奉皇考世宗宪皇帝谕旨,令各省督抚于省会及府城仿照京城之例,置备水桶、水铳、钩镰、麻搭之类,分贮各衙门,令文武官员并派定人役兵丁,一遍火警迅速齐集抢救,不使蔓延……我皇考为民御患之谕旨,至详且悉。朕御极以来,又复再三训饬矣。今看各省情形,似有视为具文之意,且器具日久敝坏,亦应随时整修,方有力求于实用。着该部行文各督抚将军等,务遵皇考谕旨,严饬所敬奉行。倘有怠忽从事者,经朕访问,必于该管大臣是问。”
乾隆还对一些消防方面的特殊问题和特殊部门的消防工作做了特殊的决定。
他首先打破陈规,要求凡遇宫内起火,要立即开启离火场最近的宫门,让宫外的王宫大臣进宫救火。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1783年)乾隆通过军机大臣阿桂传谕:“嗣后宫内等处偶遇火烛之事,总管等量其相近之门开放,不可着外边人绕道,如开较远之门,未免迟滞。”不过,乾隆的这个规定,到他儿子嘉庆皇帝即位的第二年因一次失火中两个外来救火汉军潜伏在宫中两天两夜而被撤销。乾隆还对监狱的防火下了专门谕旨:“向来刑部及各省监狱,凡在禁囚犯有夜灯油之例,甚属无谓……罪囚在狱,夜间本无需灯火。且小民常是入夕寝息,不留灯者居多,岂有犯罪系狱,转彻夜予以灯照?”